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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劳务派遣中介组织将面临重新洗牌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06-12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海外派遣劳动者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但与此同时,海外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劳工权利的保护,也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国际性问题。根据商务部对外公开的数据,截至2012年1季度,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出国劳务人员9.1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出国劳务4.7万人,出国劳务合作项下派出4.4万人。3月末在外各类出国劳务人员80.9万人。目前已累计派出各类出国劳务人员六百多万人。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这些外派劳工的权益保护问题非常突出。2008年来自湖北黄石的海外派遣女工在日本的“山梨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

湖北省黄石市“东创境外就业有限公司”以学习女装及童装缝纫的名义派遣了一批女工到日本山梨县。实际上,这些女工是被派到了山梨县昭和町一家洗衣公司打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5个小时,月工资只有5万日元(3200元人民币),加班时薪只有350日元。2008年8月22日,在日本山梨县昭和町一家洗衣工场工作的6名湖北女研修生,因要求提高工资被公司方面强制遣返回国。女研修生们奋力抵抗,其中3人受伤,另外3人被迫回国。  来源: 法制网

“山梨事件”凸显了海外劳工权益缺乏保护的严重状况。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并被克扣、每天超时劳动和无偿加班、恶劣的劳动环境等,是外派劳工普遍遇到的问题。

“山梨事件”还使对外劳务输出中介组织的规范问题浮出水面。据商务部合作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国内被派遣的过程中,许多派遣公司在工人被派出之前,借实习或培训之名,要求被派劳工在其公司或指定公司,以极低的劳动报酬从事数月甚至一年的工作,作为派出的前提条件。另外,在派出过程中,外派劳工常因得不到真实的信息而被欺骗。而且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和押金是国内各外派机构的普遍做法,有的甚至高达十万元。

目前全国已经有三千多家对外经贸公司,另还有众多的没有经营权的挂靠公司。除商务部主管的对外劳务合作外,国家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外国专家局、总工会等系统,都在以人才交流或境外就业等名义经营外派劳务这一业务。各个系统,分别制订境外就业政策,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因此重新定位国际劳务合作概念,以及尽快出台境外就业的统一政策、法规,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的中介组织运营问题,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新近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对外劳务合作关系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出国劳务人员、国外雇主三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都需要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明确。而且明确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时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都要作为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对于备受诟病的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中介组织的责任问题,《条例》更是明确了三个层面的责任,这就为外派劳工的合法权益增添了必备的制度保障。

知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的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我国的外派劳工保护立法,首先应该肯定确认海外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性质,以劳动者保护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外派劳工保护立法,应该以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为依据。海外劳务派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其特点在于“涉外”,外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即涉外劳务派遣合同。与国内劳务派遣相比较,对外劳务派遣的特点,仅仅在于直接雇佣者在国外,劳务派遣公司在国内,其基本性质与国内劳务派遣并无区别。常凯认为,《条例》无疑是体现了保护海外劳工权利的法律精神。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条例》无疑提高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准入门槛。比如,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预示着,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诸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将面临再次洗牌。不过从长远来看,这对中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是利好。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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